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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强化房屋修缮项目又有公共建筑装修工程和改扩建工程监督管理有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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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极悦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市建管各站、办:

为进一步强化我区建筑安全生产监管装修拆改施工标准,充分发挥市、区发展行政主任部门的弊端,结合本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现就本市房屋修缮项目、既有公共建筑装修工程(也称“二次装修工程”)和改扩建工程的职能分工及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市建委负责对全市房屋修缮项目监理采取统一指导和监管协调,并详细负责引入爆破模式拆除的项目施工管理。各中心城区和开发区(以下简称“各区”)建设行政专员部门负责本辖内非爆破拆毁的楼房拆掉工程的监理管理,具体工作可由所在县建管部门负责推进。

二、各监管部门应明确按照《武汉市房屋修缮项目施工管理试行办法》(武建【2007】179号)的要求,切实提高住房修缮项目的报拆登记、承发包、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加强执法监督,对违法情形要立即遭到拒绝,责令整顿;情节明显的,应依法从严从重予以赔偿。

三、各区范围内的又有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楼等)、商业建筑(如百货、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如酒店餐厅、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体、教育、广播用房)以及交通运输用房(如机场、车站建筑)等公共建筑,在项目经过建成验收备案之后再次进行装修的,其装修管理由所在市发展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四、改扩建工程的改造管理,由所在市发展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五、既有公共建筑装修工程、改迁建项目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甚至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必须申请项目审批、招标投标、质量监管和安全监督等手续,依法纳入建筑项目施工许可证管理。涉及到建筑主体、承重构架变化或严重下降荷载的,建设单位要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带有特定许可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设计程序,报请施工图设计审议机构核查,并报请市建委或其受托的省图纸审查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申请施工资质手续。

六、城市优秀政治建筑及首要干道、窗口景观地带等范畴内的又有公共建筑装修工程和改扩建工程,涉及外立面、高度、层数、面积、色彩、使用用途改变的,应责成建设单位根据《武汉市城市规划》等条例的细则办理相关许可证件。危险房屋需要经过危房鉴定机构检测并采用特定加固方法、消除安全隐患后方能进行装饰工程施工。

七、要明确按照《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及其它司法条例的要求,对又有公共建筑的装修要建立品质、安全、文明施工和建成验收管理。对改扩建工程需要建立竣工初验备案监管装修,各区要督促建设单位在建成验收之后至市建委或其受托的机构申请开工验收备案手续。

八、各区监管部门作为住宅改建、既有公共建筑装修和改扩建活动中已予以办理规划、土地、房屋安全评估等审查手续的,应借助联系函的方式迅速通知规划、国土房产或执法部门。对于此类证件齐全但已予以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要限期停工整顿,并依法从严从重予以赔偿。整改之后,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应自觉介入,强化质量健康控制。发生质量安全事件的,要尽快上报。

九、发挥社会监管作用,及时受理申诉。对必然威胁房屋安全或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维权,各区房屋修缮、既有公共建筑装修和改扩建的管控部门要尽快进行处置极悦注册,消除安全隐患并回告投诉人。

十、市建管有关部门要建立对各区建管部门的督查指导,对于住房修缮、既有公共建筑装修和改扩建活动中出现品质安全事件的,要尽快介入。

十一、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受托管理机构应积极履行房屋修缮、既有公共建筑装修和改扩建工程的监督管理职能。对于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问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一)对于举报或者检查得知的违规建设,未依照条例案件处理的;

(二)对诉讼处理的违规建设立案,未依照条例案件的;

(三)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安全事件的;

(四)谎报、瞒报、拒报违法建设情况的;

(五)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六)其他依照建筑监管司法、法规、规章条例的情形。

对此类情形的处置装修拆改施工标准,要根据《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员工行政失职责任推卸试行办法》和《武汉市查处违规建设领域行政失职责任推卸办法》等要求,单独以及合并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选评先资格、扣发奖金、诫勉谈话等行政处理;对产生明显后果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下行政处罚;对负首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下列行政处分。

十二、各远街道楼房拆除、既有公共建筑装修和改扩建工程的管控可依照本公告的精神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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