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探讨一个问题——在家庭装饰装修活动中,实际施工人能否向业主主张工程款?
这个在实务中也是存在争议的,主要有如下两种不同意见:
——【裁判观点1】——
家庭装饰装修活动属于我国《建筑法》的调整范围,因此只要业主存在欠付工程款的,则实际施工人就有权要求其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支付工程款。
把“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界定为“建设工程合同”范畴的法律法规规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
以上法规、司法解释规定把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界定为建设工程合同范畴。
实际施工人主张业主支付欠付工程款的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以上两个司法解释规定的“建设工程”属于广义的建设工程,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工程的施工合同纠纷,均可予以适用。
参考案例一:庞万福、陈日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裁定案 [案号:(2017)桂民申174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申请人给广西乾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润公司)立写的《欠条》,可以认定申请人尚欠装修款193000元,又根据乾润公司出具该工程是被申请人带资施工、欠款应由被申请人收取的《证明》,可以证实本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了装修。因此,二审认定被申请人为涉案装修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并判决由申请人向被申请支付装修工程欠款193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主张案外人廖章强构成对乾润公司的表见代理,应按申请人与廖章强签订的装修合同结算装修款,但其所举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称其在《欠条》上的签字盖章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为了帮助廖章强度过难关,但没有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另外,申请人还提出被申请人是乾润公司员工,不是实际施工人,对此,本院认为,实际施工人是指对工程实际承包并完成施工义务的人,即便被申请人是该公司员工,也不能当然排除其属于实际施工人的债权人地位。因此,申请人请求再审本案,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观点2】——
家庭装饰装修活动不属于我国《建筑法》的调整范围,因此即便业主存在欠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也无权要求其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支付工程款。
认定家庭装饰装修活动是否属于我国《建筑法》的调整范围,主要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是否等同于建筑装饰工程。以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此作出了明确:
(1)《国务院批复通知(1992)》(国办通〔1992〕31号)第一条,“建筑装饰业由建设部管理,建筑装饰工程止于墙壁六面的处理,不再向室内装饰空间延伸。室内装饰业侧重于室内装饰用品的成套供应、环境设计和空间处理(其中包括室内装修装饰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以及室内用品的陈设布置,仍由轻工业部管理。”
参考案例一:建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不服建阳市第二轻工业局以未取得室内装饰《施工许可证》而进行室内装饰活动对其处罚决定案
建阳市人民法院认为:
“原告第二建筑公司依照其与建阳市建设银行支行于1996年9月27日订立的营业厅装修工程合同,在对建设银行综合大楼二层营业厅进行装饰施工中,除进行墙壁六面的建筑装饰外,还对营业厅空间使用砖混附贴花岗岩及铝材玻璃构筑营业服务柜台等,已超出国务院国办通(1992)31号文所界定建筑装饰范围。根据国务院上述文件的规定,被告建阳市第二轻工业局对室内装饰活动有权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在研究上述案例时指出,“本案争议的第二个问题就是原告的装饰工程是建筑装饰还是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亦即是原告是否存在违反有关规范的事实。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第二建筑公司具有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建筑装饰《资质等级证书》和《施工许可证》,进行的装饰装修工程是建筑装饰,不存在违法的行为,被告认定原告无证进行室内装饰活动,没有事实根据,被告以此为由对原告实施处罚,显然是错误的。另一种意见认为,经过查证,原告第二建筑公司依据其与市建设银行支行订立的建设银行综合大楼二层营业厅装修工程合同,在进行装饰施工中,除进行墙壁六面的建筑装饰外,还对营业厅空间,使用砖混附贴花岗岩及铝材玻璃构筑营业服务柜台等事实。因此,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第二建筑公司装饰装修工程已超出了国务院国办通(1992)31号文所界定的建筑装饰范围,违反了有关规定,也是正确的。”
该意见认为既然家庭装饰装修活动不属于我国《建筑法》的调整范围,故就不存在实际施工人这一说法,也就不存在可以向业主主张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连带承担责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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